“利息是谁写上去的?”姐姐一句话,弟弟因说谎被罚款!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Author 青法宣
“利息是谁写上去的?”
“利息是什么时候写的?”
“利息是当场写的吗?”
“利息到底是谁写的?”
近日,青田县人民法院章村法庭审理了一起蹊跷的民间借贷纠纷。庭审中,被告席空无一人,审判长就借条上的利息对原告一遍又一遍地发问,但是原告却说:“你不用问这么多,你就说支不支持就行了......”
没想到
后来的庭审中
却上演了一幕“反转剧情”
案情回顾
2016年10月4日,章某以资金周转为由,向叶某借款3万元,由叶某某做担保人。因章某和叶某某久不还钱,叶某于是在2019年向法院提起了诉讼,并签署了诚信诉讼保证书。
法院依法向两被告送达后,两被告均未到庭应诉。在庭前阅卷过程中,承办法官王忠光的职业经验告诉他,借条有问题!
借条上“利息2%”的笔迹比借条其他内容粗,书写位置在借款人签名的左侧,未按手印,而借条上借款金额、两被告签字、手机号码等都按了手印,似乎有些不合常理,且原告在起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描述“未约定利息”,于是便决定对利息约定进行重点审查。
法庭调查时,法官仔细询问借款经过及利息情况,原告开始说借条上的“利息2%”是自己在两被告签名按印后当场补写的,之后又说是被告章某在担保人签字按印后当场补写,不能自圆其说。
通过询问借款经过,法官发现原告的借款来源于姐姐,借款经过姐姐也全程在场,更凑巧的是,姐姐也来到了法庭上!
通过询问其姐姐,真相终于大白。姐姐表示,当时只是口头约定利息2分,借条上并没有写,借条上的利息应该是弟弟后面加上去的。
没想到自己的谎言竟被姐姐拆穿,叶某只好承认,为获得法院支持,自己私自在借条上添加了利息。
据上,青田法院对原告变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的行为,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决定。原告最终撤诉。
法官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视为不支付利息。
也就是说,口头约定利息,如果被告不承认,又找不到其他证据证明,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这也是本案原告擅自在借条上添加利息的原因。所以,借钱写借条的时候,利息一定要注意!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证据包括:(一)当事人的陈述;(二)书证;……
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,伪造、毁灭重要证据,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本案原告提交的借条、当庭所作的陈述,都属于证据。原告擅自添加借条内容,并且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,均妨碍了案件审理,应当受到处罚!所以,在法庭的一言一行都应当实事求是,谨言慎行!
浙江天平 转载发布
来源: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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